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学科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各有关高校: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教研〔2022〕43号),现就2023年获批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自评工作和重新上报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2023年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自评工作
本次工作立项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22〕1581号),包括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项目,一流培育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基础学科建设项目、提质培育学科建设项目。自治区教育厅对年度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备案。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结项验收和动态调整依据。
(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成果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成果汇总表》),各项指标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二)撰写年度自评报告(不超过1200字)。内容包括:
1、自评报告应按照2023年本项目获批后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有关建设目标,总结自评一年来项目实施情况、任务推进进度,简明扼要,体现增量,直奔主题。
2、《成果汇总表》中不能反映的有关内容,可以在自评材料中适当说明。
3、依照《绩效目标表》,简报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高校资金配套情况,并对绩效目标表指标逐项回应。
二、重新上报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
本次工作立项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23〕1788号)。请2024年一流培育学科建设项目和提质培育学科建设项目重新填报新版项目任务书(附件3),任务目标应量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报送学科建设项目有关材料的通知》(内教研函〔2023〕57号)中涉及《绩效目标表》未作修改,不再重发,请与新版任务书合并上报。
三、报送要求
(一)2023年度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和《成果汇总表》合订上报,截止时间2024年4月18日。
(二)重新上报2024年《任务书》工作,《任务书》与《绩效目标表》合订上报,截止时间2024年4月11日。
以上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送我厅。电子版(加盖单位的公章PDF版,Word版或excel版)发送至邮箱nmg_xwb@163.com。
联系人:宋爽,联系电话:0471—285660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成果汇总表
2.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自评报告(封面)
3.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