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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建设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10:59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建设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4-03-13 

现对《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建设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引导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加快推进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建设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建设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统筹推进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5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方向

“引导专项”用于引导支持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和一流学科,加快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建设,引导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争创一流。

(二)资金分配

“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由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设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项目。

(三)支出范围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四)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应当完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年度结束后,组织各学科对照学科建设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自治区教育厅对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部门财会监督,适时开展部门评价,督促和指导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开展财会监督及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建设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