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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一流学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7日 15:42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各普通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双一流”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5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双一流”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遵循《关于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的意见》(中办发〔202152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和《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推进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内政办发〔2016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一流为目标,以学科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以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高水平学科进入国内一流行列或前列,进一步提升自治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竞争最前沿、面向国家治理大战略、面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强化建设的质量效益和社会贡献度,深化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全面提升内蒙古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交流合作水平。

2025年,1-2个学科进入国内一流学科行列;到2035年,若干学科进入国内一流学科行列,3-5个学科进入国内一流前列或世界一流行列,自治区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四条 加强总体规划,坚持扶优扶需扶特。科学规划、合理定位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重点支持紧密契合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构建支撑自治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体系。

第五条 加强改革创新,坚持内涵发展。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开放竞争的一流学科动态调整机制,充分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创新办学理念,转变发展模式,优化结构布局,实现资源集中有效配置,推动高校以内涵建设为核心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包括自治区所属进入国家层面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自治区立项建设的“一流拔尖学科”和“一流建设学科”。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一流学科应是经过长期重点建设、比较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水平学科,或学科水平在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中进入前列、学科优势突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

人才培养方面,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成效明显;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有一流的本科生教育和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

科学研究方面,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团队,搭建了高水平科研平台,应用研究解决了国民经济中重大关键性技术和工程问题,或实现了重大颠覆性技术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供了有效支撑。

社会服务方面,产学研深度融合,成果推广转化成效突出,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影响的新型高端智库,为服务国家和自治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技术变革和社会发展等做出了突出贡献,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和服务社会成效显著。

文化传承创新方面,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增强文化自信,具有较强的国际文化传播影响力;具有师生认同的优秀教风学风校风,具有广阔的文化视野和强大的文化创新能力,形成引领社会进步、特色鲜明的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

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教师队伍政治素质强,整体水平高,潜心教书育人,师德师风优良;一线教师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有一批活跃在国际国内学术前沿的专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教师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成长环境好,可持续发展后劲足。

对外交流合作方面,吸引国内外优质师资、科研团队和学生能力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学生交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成效明显,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学术机构有较为紧密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定期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和论坛,创办高水平学术期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竞争。采取认定方式确定自治区一流学科。

第九条 设立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以遴选条件为主要依据,参考国际国内相关评价因素,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学科水平、办学质量、主要贡献、学术影响力等情况,在高校主管部门指导下,论证确定一流学科认定标准。

第十条 根据认定标准,专家委员会遴选产生拟建设一流学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议确定一流学科,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国家层面的一流学科直接列为自治区一流学科。

第十一条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要按照自治区一流学科规划目标,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整体建设方案和分学科建设方案,以5年为一周期,统筹安排建设和改革任务,合理确定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和相应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经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建设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建立厅际协调机制,负责规划部署、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成效评价等工作。教育厅牵头组织开展一流学科申报遴选、论证评审、动态调整和成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作为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推进本校整体建设方案和分学科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强化人才培养核心,优化学科建设布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充分调动各类优势资源的长效建设机制,以一流学科建设引领健全学科生态体系,带动学校整体发展。配合自治区主管部门做好评估、检查和考核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学科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一流学科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本学科建设方案,明确学科发展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举措和预期标志性成果;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队伍建设、交流合作等工作;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科的评估、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规定在考试招生、人事制度、经费管理、学位授权、科研评价等方面切实落实建设高校自主权。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一流学科建设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长效机制。自治区财政专项持续稳定支持,建设高校立足优势,积极争取社会各方资源,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建设高校完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切实管好用好,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完善一流学科评价机制,建立自主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根据学科建设规律和显示维度差异,合理运用学科数据,多层面进行调研分析,逐步完善一流学科建设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结果精准度。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一流学科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一流学科”牵头构建跨院系、跨学校、跨区域的学科集群和交叉创新团队,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实施大团队、大项目、大平台建设,实质性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打造学科高峰。

第二十条 深化一流学科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突出建设绩效导向,按规定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一流学科,在岗位结构比例、绩效工资、科研平台建设、学位点增列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引导支持一流学科做优做强。

第二十一条 加大一流学科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学科建设管理体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快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学科组织模式和科研组织模式,在运行保障、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绩效评价、成效激励等方面大胆尝试,不断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为一流学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加强过程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跟踪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以学科为基础,开展年度报告、中期和期末评价,加大经费动态支持力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建设实效。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建设高校对照学科建设方案,开展学科年度建设成效自我评价,对学科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发布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中期,建设高校对照建设方案,开展中期建设成效自我评价,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发布中期自评报告。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提出中期评价意见。根据中期评价结果,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一流学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一流学科,提出警示并调整经费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打破身份固化,建立一流学科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建设过程中,对于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且经警示整改仍无改善的建设学科,调整出建设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末,建设高校对照建设方案,开展建设情况整体自我评价,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发布自评报告。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根据期末评价结果等情况,重新确定下一轮一流学科建设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