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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7日 16:49   浏览次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2019-07-26  来源:教育部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尽快部署。《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分为总则、学位授权、学位授予、管理与监督、附则五章26条。《办法》明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权责,提出了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审核标准和办法,完善审批程序,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同时,强化授予学士学位程序、标准的要求,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办法》同时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办法》明确,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新中国学士学位制度建立近40年来,较好地满足了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本科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也产生了如部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部分学位授予程序不完善、制度设计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有空白等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据悉,本着贯彻立德树人要求、完善制度政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思路,针对基层反映的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了专项调研,系统梳理了我国学士学位授权及授予情况、存在的问题。《办法》文稿先后征求了31个省级学位办意见,数十所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高校意见,专门征求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省级工作部门、高校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

  “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将设置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各高校应主动实现现有政策与《办法》规定之间的有序过渡,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高校按《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