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5-12-29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换变化过程:形成制度建设与规范化办学并存的格局,质量保障成为治理改革重大关切,人工智能为治理改革提供新路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年会“青年学者论坛”上,青年学者代表就政府与大学的关系、高校学科建设评估、高校学生评价、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治理以及全球高等教育治理发表了研究成果。未来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研究应坚持中国立场和改革立场,做到治理改革政策研究与学理事理研究结合,掌握和运用正确的方法论,以探寻破解零和博弈困局之道。
关键词:高等教育治理;青年学者论坛;改革
高等教育治理与高等教育发展已形成如影随形的关系,前者对后者产生的作用在不同国家间因社会文化和高等教育传统等的差异而各有不同,高等教育治理的体制机制、权力结构关系和权利分配差别显著,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在多维度发生了深刻变革,高等教育发展格局有了重要改变,高等教育治理改革表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2023年10月13-15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在厦门大学召开,期间同步举办“青年学者论坛”,主题为“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权利诉求与权力结构”。本次论坛汇聚了一批学术修养扎实、学术眼光敏锐、研究能力较强的青年翘楚,展现了高等教育学科青年学者的实力。本文主要针对论坛主题和青年学者的学术思想展开论述,以助力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研究更好的发展。
一、进入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重大主题
高校是主体性社会功能组织。高等教育治理的对象原本只是高校及其办学,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发展,高等教育治理的对象在宏观上逐步拓展到国家高等教育宏观布局、规模发展、结构调整等方面,在微观上更深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及各要素。不仅如此,社会参与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高等教育治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高等教育治理是指高校与所有非高校组织及个人所参与或影响高校办学的行为;狭义的高等教育治理专指高校外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所参与或影响高校办学的行为。这里采用广义的高等教育治理概念,其核心在于与高校办学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以一定方式参与或影响高校办学过程,从而达到影响高校办学的成效,实现其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追求。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经历了明显的主题转换变化过程。20世纪后期,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主题集中表现于制度重构与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的前半段时期,制度重构与建设趋势得到延续,高等教育治理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近一段时期以来,受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影响,高等教育治理越来越转向规范化办学。与此同时,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和普及化发展过渡,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成为治理改革的重要主题;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使高等教育治理在技术上不断升级,高等教育治理改革领域得到新拓展。
1.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化建设与规范化办学并存格局形成
世纪之交,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在延续20世纪后期趋势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开拓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在短时间内催生了一个新的高等教育治理架构,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起来,与之相适应的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包括高校内部治理制度化建设的新探索也拉开序幕。进入新时代以来,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上日程,治理改革越来越重视办学的规范化。
(1)高等教育治理制度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世纪之交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可谓又一次“院系调整”,涉及高校之多、影响范围之大甚至超过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院系调整”。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国家高等教育体制,但落脚点在全国大多数高校。改革涉及的高校达900多所(约占2000年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90%),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597所高校合并重组为267所高校;中央有关部门所属的367所普通高校保留了120所左右,其他高校实行省级政府管理、地方与中央共建的体制。这次改革不仅调整了大部分央属高校管辖归属,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为形成中央与地方共治共管共建体制机制奠定了基础。实际上,199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已经提出,“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这一政策为建立新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重新定位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职能权限以及两级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指明了方向。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治理改革和制度化建设的经验与要求,又提出了新的制度化建设任务。《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此外,“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毫无疑问,这些要求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治理改革要求的重申,又是对进一步完善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治理关系的再强调、再明确。与此同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通过进一步改革治理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任务,包括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途径、加强章程建设、尊重学术自由、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等改革要求。这些改革要求的提出和落实为高等教育治理制度化建设增添了很多新内涵,尤其是在高校内部治理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系统化制度建设要求。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治理改革在高校层面向纵深推进,具体举措包括去行政化改革、开展《章程》制定或修订、建设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会等制度、改革实施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探索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以及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等等。
(2)高等教育治理改革越来越重视规范化办学。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等教育治理改革在继续深化制度建设的同时,推进规范化办学日益受到重视,且逐步成为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主要任务。高等教育治理制度建设的深化着眼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将高校学科专业建设、人员编制使用、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内部治理、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和高校。这是制度化建设的延续。与此同时,在全党全国贯彻落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背景下,规范化办学成为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新方向。规范化办学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加强和改善高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有:加强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健全地方党委抓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坚持和完善党委定期研究、领导干部联系高校等制度,建立部门协作常态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完善高校党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高校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除了上述政治工作规范建设外,在高校内部治理改革方面,规范化办学还对决策、纪律、监管和问责等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质量保障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的重大关切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完成了从精英化向大众化和普及化发展的跃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8]据统计,2000年,我国共有高校1813所,其中普通高校1041所;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909.73万人,其中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556.09万人,在学研究生30.12万人;全国高等教育专任教师55.62万人,其中普通高校专任教师46.28万人。2024年,我国共有高校3119所,其中普通高校2870所;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846万人,其中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3891.26万人,在学研究生409.54万人;全国高等教育专任教师216.35万人,其中普通高校专任教师214.09万人。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张为民众提供了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促进了教育公平,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严峻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不仅建立了制度化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而且根据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需要,从总体上全面推进教育评估改革,以引领和保证高等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三轮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实现了对全国本科高校教育教学的全覆盖,有力保证了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与办学条件建设、教育教学体系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内部质量保障规范建设相向而行,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稳步迈向大众化和普及化。在第一轮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第二轮教学审核评估的基础上,第三轮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为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的目的,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将全国本科高校分为“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的高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高校和没有参加本科教学合格评估的高校。对“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考察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所必备的质量保障能力及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举措与成效;对其他高校,重点考察高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资源条件、培养过程、学生发展、教学成效等。评估制度建设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政府与高校之间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突破,政府与高校间的治理机制不仅充实了二者之间关系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更使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有了新抓手。
在高等教育大规模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高校内外出现了一些偏离教育规律要求、片面追求某些量化指标、误导高校办学定位与目标的现象和倾向,高校评估导向产生偏差。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提出要“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此,高校评估要分别从外部和内部进行多维度多层次改革探索,以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从外部看,要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推进科学履行职责;要推进高校分类评价,改进学科评估,探索建立应用型本科评价标准,制定“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改进师范院校评价,改进高校国际交流合作评价,探索开展高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情况评价,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时代特征、彰显中国特色、体现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从内部看,要改革教师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落实教授上课制度,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要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探索长周期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要改革学生评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改革用人评价,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环境。在党和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指导下,高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评估改革探索,分别从制度建设和整改落实两方面改善评估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比如,中南大学制定了《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清单,先后修订或制定学校配套规范性文件80余个,明确了22项改革任务和13项试点任务,助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3.人工智能为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提供了新路径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标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与高等教育的融合为高等教育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利用人工智能开发的教育新场景受到高校师生的欢迎。不仅如此,各种人工智能体,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学科专业垂直大模型、智能体学伴等在高等教育中也得到广泛使用。人工智能正在重塑高等教育系统,包括高等教育治理空间和手段。在利用人工智能完善和升级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与成效方面,一些高校已经在新体系建设和优化上走在前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比如,武汉理工大学利用数字技术和AI技术建设学校智能运行中心(IOC),建立校长——处长——院长“三级链接”数据驾驶舱,建构全域数据感知系统,运行AI校长助理,且AI校长助理提醒督办准确率达90%。又如,同济大学建构涵盖数字校园基础设施、物理校园运行管理及融合校园发展成就三个维度的全域运营平台,建设智慧教室、智慧社区、智慧图书馆等21个具体场景,为学校科学治理和精准决策提供近600个数据监测点,实现了从数据收集到智能分析再到决策支持全流程的自动化。借助人工智能改善高等教育治理的探索还只是刚刚开始,人工智能支撑的高等教育治理新形态正在孕育和形成之中。
二、青年学者眼中的高等教育治理
治理改革是对高等教育及其发展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治理权利关系和权力结构的新平衡,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各主体的能动作用,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各方共赢的背景下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本次青年学者论坛涉及高等教育治理的若干重要方面,包括政府与大学的关系、高校学科建设评估、高校学生评价、社会与大学的关系以及高等教育全球治理等。
1.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实质与主要形态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高等教育治理的核心主题。在不同社会背景和时代情势下,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表现出显著差异,关于政府与大学关系的研究不仅在主题上大不相同,而且视角与方法论也各不相同。几位青年学者针对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发表了各自的学术见解。姚荣在题为《自治与监督之间:国家与大学关系的三重形态》的文章中,阐述了自民族国家兴起以来,国家与大学之间关系所经历的从内部行政关系到一般权力关系再到合作伙伴关系的复杂演变历程。他认为,传统上在国家主义主导下,大学被视为国家行政机关抑或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者;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为寻求大学自治与监督的平衡,“防御式大学自治”与“干预式大学自治”的概念开始兴起;借由“保持距离型”的国家监督,为国家监督介入大学自治设置法律界限的同时,推动大学履行公共职能及相应法律责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成为规范主义进路下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基本特征;与规范主义进路不同,功能主义进路将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置于规制与治理理论的视野下予以重新定义,以建构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他看来,对于中国而言,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应统筹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改革进路,秉持公益服务、自主治理与实质法治三项基本原则,以建立合法性与最佳性相统一的二维治理结构,实现国家依法有效监督能力与高校依法有效治理能力的双向提升。
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从高等教育系统进行整体性探讨,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大学与政府间的治理关系开展局部的专门剖析。在国际上,法国大学校是颇具特点、又往往令人难以透彻理解的高等教育类别,它的治理表现出与综合型大学不同的特点。鲍俊逸在《国家·行会·精英团:法国大学校外部治理的权力主体与权力关系》一文中对法国大学校外部治理权力展开探讨。大学校是法国培养精英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她认为,国家、行会、精英团是主导法国大学校外部治理的三个权力主体,国家权力突出表现为以法制规范中央集权体制,以行政管制把关大学校的入口与出口,以合同制鼓励多轨道和跨机构合作;行会学术权威遵循同行共治传统,通过大学校联盟、大学校长联席会议、工程师学校校长联席会议等发挥专业治理效能;精英团借助国家精英群体中的关键少数使大学校获得基于魅力型权威的组织合法性并长期保持优势地位。在她看来,尽管法国大学校获得了基于魅力型权威的组织合法性,但也面临调整治理角色的危机与挑战,国家权力、专业权威、精英特权间的三角权力关系始终存在矛盾性,也正是这种矛盾性形成了法国大学校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推动制度变革与组织适应的动力与张力。
2.高等教育治理改革中的评价困境与出路
评价是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产物。在改革管得过多、管得过死的教育体制过程中,各种高等教育评价机制逐步建立起来,而且走向了体系化和制度化。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机制具有“寄生性”,不论是政府评价机制还是高校内部评价机制,都是从管理体制上生长出来的,因此,评价具有天然的行政管理色彩,发挥着行政或半行政性功能,即便是质量保障功能,往往也需要借助行政机制和行政权力才能实现。我国高校评价的行政性使其在有关学术、学者和学生的评价中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偏移,导致评价结果出现偏差,误导被评价对象。苏永建、盛嘉芯在《学科建设中的指标治理:总体图景、生成逻辑与变革路径》一文中,针对学科建设与评价指标化现象,阐述了我国高校学科建设的一种现实样态。高校学科建设指标具有约束、激励、测量、评价、划界和筛选等功能,这些功能与指标类型密切相关。作者认为,随着指标嵌入范围扩大和程度加深,我国高校学科建设实践总体呈现指标化图景,这是为绩效而竞争的市场逻辑、类市场化权力格局背后的科层逻辑以及效益、利益和认知三重机制强化的历史逻辑综合作用的结果,即政府、评估机构、高校、学术共同体等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在他们看来,指标治理在规范和促进学科建设的同时也衍生出学科建设趋同和窄化、学科建设过程化和内卷、学科建设文化物化和扭曲等意外后果。走出学科建设的指标治理困境,要更合理、有条件地使用指标,而制度创新、技术改造和程序优化是可行路径。
学生评价是高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评价本身的改革以及围绕学生评价进行的治理改革一直没有脱离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范畴。陈斌、刘望秀在《论优绩主义与高校学生评价》一文中探讨了相关问题。作者认为,优绩主义推崇个人才能,强调机会平等并许诺阶层跃升,在高校学生评价实践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它往往以有限的事实数据评价复杂的学习效果,以阶段性学业表现作为个体能力的最终标识,以甄别筛选作为学生评价的主要功能,导致对教育目的的追求被对教育结果的测量所置换,并诱发大学生内卷化竞争和同质化发展。这就是说,优绩主义在现实中可能造成一些恶性的竞争。为此,他们提出,高校应重审“德”“绩”次序逻辑,重构“优绩”的评价标准,让学生评价回归育人本体价值,从关注个体需求转向实现共同利益,充分发挥学生评价的正向激励效应,让教育评价真正助力学生全面发展。
3.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治理及全球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变迁
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以及国家介入全球治理在不同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改革中有不同的历史演变轨迹,经历了不同的境遇,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向。这些表现不仅与不同国家高等教育内部治理制度有关,而且与不同国家在国际事务和全球事务中的参与度直接关联。黄亚婷、陈嘉诚在《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权力演变:政策话语与主体实践》一文中对新中国不同时期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主导性政策话语、代表性主体实践及其双向互动过程进行了考察,发现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经历了无实质性权力、有独立办学权以及获得一定管理权的演变历程,社会力量先后具有“依附政府部门的办学辅助者”、“具有办学合法权的办学探索者”、“参与高校内部治理的监督管理者”身份,并引导了“行政指令型参与”、“法律授权型参与”、“专业自主型参与”等不同类型的主体实践。在归因追问中作者认为,社会力量与国家力量之间是“依附式自主”关系,国家主导的市场化改革是贯穿全程的宏观背景因素,而主体实践与政策话语间的张力和互动是促进权力系统变革完善的关键动力。对于今后的走势,作者提出,应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夯实社会治理能力基础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治理。
我国学者往往擅长作比较研究,即多国或国与国的高等教育比较。进入21世纪以来,部分学者开展了一些国际高等教育研究,少数学者尝试进行全球高等教育发展研究,其中也包括全球高等教育治理问题。这是我国学者研究视野和研究主题的超越。段世飞在《全球高等教育治理的权力结构、制度变迁与中国话语建构》一文中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他认为,全球高等教育治理的权力结构表现为主权国家、国际治理机构、国际高等教育组织、跨国市场等不同行为主体的资源分配与互动关系;全球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变迁沿制度复制、制度替代两条路径进行,促进了优质高等教育理念与经验的全球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高等教育领域的逆全球化行动是其主要外部动因,制度重叠是其主要内部动因。在他看来,更好建构全球高等教育治理的中国话语,应发扬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改善全球高等教育话语权力结构;抓住机遇并创新机制,提升治理话语水平;推进战略谋划并实现有效传播,增强话语建设能力。
三、突破零和博弈困局,为建构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新体系作贡献
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既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又是高等教育研究的重大主题。与传统的管理相比,治理改革的突出特征是避免领导和管理改革中相关主体拥有的权力或权利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增进各有关主体的价值认同与共识,形成合力,建立共谋、共建、共治的高等教育发展新秩序,实现平等、参与、共享、共赢价值。因此,治理改革研究应秉承治理理念和治理改革的价值期待,助力突破零和博弈困局,为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学术支持。在治理改革研究中,三个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1.研究的立场
学者应当以客观、理性的方式开展学术研究,表达学术思想和主张,不能脱离客观环境做书斋学问;更不能从某些学者的理论观点出发,简单化地推导有关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与治理改革问题的结论。实际上,开展学术研究的立场不同,不仅研究的出发点会不同,而且研究的价值导向和落脚点也存在很大差别。特别是青年学者,应当秉承科学理性,保证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避免受特定利益倾向、社会偏见、个人喜好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或干预,尤其应避免陷入西方中心主义的泥沼,要作出诚实而客观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出符合国情且科学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正如阎光才教授在本次“青年学者论坛”上所说的,“一是要有学科意识和学科责任感,不断促进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二是要有批判性和独立性,对于资深学者的研究,要做到情感上尊重,更要有独立的学术判断;三是要有开放的心态,积极关注国际学术界的议题”。
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必须坚持两个基本立场。第一,坚持中国立场。应当站在中国立场上,深入我国高校办学的内外环境条件,从我国社会文化角度解析和揭示高等教育办学各有关主体间的关系,尤其是明确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所处的高等教育体制机制环境,在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和行政管理权力结构有效运行的同时,探索高等教育治理的有效路径。这正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特殊性所在。任何脱离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用其他国家的经验或仅以一些国外学者的治理思想来阐述和探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都不可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第二,坚持改革立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既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产物,又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任务。这一双重特性决定了有关学术研究必须坚持改革立场,即深入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去,以改革视野审视高等教育治理相关各主体角色,以及其应有的地位和应当发挥的作用,探讨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同时,要用改革思维构想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理想模式以及合理可行的善治方案,以提高高等教育治理水平,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研究的主题与热点
主题是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研究的焦点。在选择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主题上,存在热衷治理政策研究、轻视或忽视治理理论研究的倾向。要知道,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是在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与高等教育领导与管理相提并论的主题的。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主要是通过改革政策推进的,不同阶段的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政策不仅是重大改革实践主题,同时也是治理研究的热门话题。每当新的高等教育发展政策文件发布,一些有关治理的主题往往成为研究热点,学者们针对政策热点撰写论证解释、贯彻落实的文章,一些期刊也追逐政策热点,刊发大量政策研究文章。客观地讲,政策研究无疑有其重要意义,对治理政策的认同与贯彻落实具有促进作用。但学术研究一窝蜂地追逐热点,尤其是热衷于对新出台的政策进行语义解读,对发展高等教育治理学术、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未必都是有益的,更无助于解决零和博弈的困局。政策热点不能不研究,政策出台前的需求与论证研究、政策贯彻落实的效果评价与建设性问题解决策略研究同样重要。同时,高等教育治理的学理与事理研究对建构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样值得重视。也就是说,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不仅需要研究热点课题,更需要有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唯其如此,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才能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治理改革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就产生时间而言,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是一个新领域。这也意味着高等教育治理研究面对的问题多且富有挑战性。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是一个高度复杂的体系,不仅有层次结构性改革,还有过程性、关系性改革。因此,治理研究又是一个重要领域,涉及面很宽,既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治理主题,又有政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及效果评估方面的主题,还有理论与改革实践方面的主题。所以开展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在主题选择上应坚持两个原则:第一,热点与冷门兼做。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有热门选题,也有冷门选题,只做热门选题研究或追逐热点问题(包括政策热点),可能使研究总是在热门主题上变幻不定,给人以“投机”之嫌,同时还可能使研究浮于表面,无法深入下去。在研究中热点与冷门兼做,以冷门研究的功力探讨热点问题,以热点问题研究的现实性关照冷门问题,才能使研究敏锐而不失冷静,深沉而不失机敏。第二,政策与理论相结合。高等教育治理的政策主题与理论主题是两类不同的研究主题,在很多人眼里政策主题研究相对比较容易,而理论主题研究比较难,所以有的人回避理论主题研究,热衷于政策主题研究。这样做可能出成果比较快、比较多,但理论深度有限,理论贡献不足。将政策研究与理论研究结合起来,以理论研究的功力探讨政策问题,以研究的政策实例佐证理论命题,才能在研究中游刃有余,为从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两方面破解零和博弈的困局作出贡献。还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借用治理概念、运用治理理念研究改革开放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乃至清末和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发展,是不是真正的高等教育治理研究还有待斟酌。
3.研究的方法论
学术研究离不开方法论。很多人在研究高等教育治理时,因为运用的方法论不当,导致研究思路和结果偏离治理改革的价值导向,无助于治理改革。其中最典型地就是忽视治理的特性,照搬领导和管理研究的方法论。殊不知我国高等教育治理逻辑不仅与领导和管理的逻辑不同,而且与欧美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的逻辑也差别显著,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嵌入性治理,即在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与管理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来建构一种保证高等教育及其发展有关主体共同参与的机制,以使高等教育有关各方之间形成一种共有权利、共担责任、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办学治教体系。与领导、管理不同,治理不寻求建立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换句话说,领导与管理是以强化一方的权力而使另一方被置于服从地位。因此,无论领导与管理如何改革,它们都难以逃脱零和博弈的困局。治理强调平等、参与、共享和共赢,与领导和管理的追求迥异,领导与管理研究的方法论不可能有效满足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需要,零和博弈是领导与管理绕不开的基本逻辑。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特殊性要求相关研究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的方法论,如此才能科学揭示其内在机理,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效探索我国高等教育治理问题的解决方案。要形成中国特色的治理研究方法论,应当坚持三个原则:第一,共享共赢原则。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及其发展主体得到与付出相当的利益或好处。所以破解零和博弈困局的关键不在求稳,而在促进发展。治理改革研究应当承认和尊重高等教育及其发展各主体拥有的参与权利,从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出发,探索高等教育的善治之道。第二,参与共建原则。应当承认,我国高等教育领导管理权力主要集中于党政管理部门,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赋予其权威和影响力。治理改革是在维持高等教育领导体制的前提下探寻弥补其短板的有效对策。治理改革研究应着眼探究与高等教育发展关系密切的各主体参与共建的机制和路径,将高等教育及其发展的多元主体汇聚起来,共同襄助高等教育发展。第三,协同合作原则。治理改革是为了解放高等教育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展了,高等教育才能更好地发展,高等教育及其发展相关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保证。治理以“1+1>2”为目标,主要运用协商、协调、协同的方式,而不是鼓励竞争并让某些主体或力量拥有更大的权力或权威,也不是建立某种更不公平也更不平衡的主体关系,乃至搅乱高等教育秩序,影响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治理改革研究应加强高等教育及其发展各主体间处理和解决问题有效方式的探讨,避免陷入相互竞争、相互制约、相互损耗的关系中。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研究只有坚持方法论三原则,才能达成根本目的。
【别敦荣,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
【来源于《高等教育研究》2025年第6期】